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大庆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人事管理体制,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等人事业务。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