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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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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

 

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为理顺深圳市盐业执法主体变更和执法依据的适用范围问题,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决定对《规定》作如下修改:  

  一、将标题《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改为《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将第一、二条中的“深圳特区”均改为“深圳市”,“特区”均改为“本市”,并删除“(以下简称特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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