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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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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发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及依照《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划定的《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图》已经市政府四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
  规划、土地、环保、发展改革、水务、农林渔业、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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