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及依照《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划定的《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图》已经市政府四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 规划、土地、环保、发展改革、水务、农林渔业、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