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府办[2005]123号 各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鹤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地税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鹤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2]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在鹤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