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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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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2005〕516号
【发布日期】 2005-12-06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根据国家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相关规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房地产转让恢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5)184号)的规定,我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的教育费附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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