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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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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
【发布日期】 2005-12-08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
《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9月1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经办机构原则上应设立专门的稽核部门。州市级经办机构专兼职稽核人员不得少于4名,县级专兼职稽核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四条 稽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清廉;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等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稽核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省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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