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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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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财综字〔2005〕134号
【发布日期】 2006-01-25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减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省家禽养殖户和加工经销企业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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