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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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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发布日期】 2005-09-01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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