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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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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发布日期】
2005-09-01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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