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发布日期】 2005-09-06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29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