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05年8月5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19日 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川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下简称名城保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名城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名城保护工作。 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宗教、公安、民政、园林、水务、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名城保护应当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