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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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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14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业经2005年9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
2005年9月14日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劳动、卫生、工商、税务、民政、财政、教育、房产、建设、农业、司法、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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