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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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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日期】 2005-09-14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符合清真饮食习俗,以清真名义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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