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符合清真饮食习俗,以清真名义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