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六条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