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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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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14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六条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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