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淮南市渔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淮南市渔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渔业监督管理。 公安、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