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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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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发布日期】 2005-09-13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督体制)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 (监督制度)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社会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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