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督体制)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 (监督制度)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社会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