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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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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2005]94号
【发布日期】 2005-09-12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2005]94号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武夷山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武夷山景区范围内,从事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应当依法严格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非法转让。
  任何组织、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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