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