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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07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第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应退(免)税货物,实行免税,计算办法如下: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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