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以政府令或政府文件形式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第三条 市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拟作出政策性规定,其内容涉及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及涉及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职权划分的,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规范性文件计划,组织规范性文件计划的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已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汇编清理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计 划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订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建议,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综合协调并编制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应当说明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六条 对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年度计划,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专项建议,经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本部门承担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者要求取消计划项目的,应提前30日向市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