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40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资委反映。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市国资委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下达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客观因素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考核时予以扣除。客观因素有:政府增加投资、无偿划转、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本溢价、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债权转股权、资产处置、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自然灾害等。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