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2005年5月1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给市民提供优美整洁的游憩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滨河公园,是指金水河、熊儿河、东风渠滨河公园以及市区其他河道的滨河公园。 滨河公园的界限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三条 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服从郑州市防洪规划,滨河公园内的防洪、行洪设施必须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四条 滨河公园为开放式公园,游人免费入园。 滨河公园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滨河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二)负责滨河公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与管理; (三)负责公园内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四)负责公园的水源开发和水体保护; (五)负责公园内的防洪、行洪设施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滨河公园的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