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4号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9月13日经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工商、发改委、公安、民政、环保、环卫、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