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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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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了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电话的受理范围:
  (一)对我市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能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咨询;
  (二)对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方面的各种批评、投诉、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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