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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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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府〔2005〕11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确保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规划、建设、河道和市容管理的决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村民,是指市区内具有本地农村户口或因征地转为城镇户口但仍承包本村集体耕地的居民和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是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市区村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节省用地、方便生产、保护耕地的原则,村民建房用地在下列范围内安排:
  (一)市政府已批准的村民保留点内的空闲地、旧宅基地;
  (二)市政府已批准的拆迁安置用地;
  (三)市政府已批准并已实施的留用生产发展用地中的村民建房用地(下称留用村民建房用地)。留用村民建房用地只能建设多层公寓,不得分地到户建单家独户住宅。未确定村民保留点和拆迁安置点的偏远自然村,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农房改造的有关规定做好规划,经市规划建设局批准后,安排村民建房用地。
  第五条 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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