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试行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生产力布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高效、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工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良性互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循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专项规划,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中心城区内的污染企业和其他不符合规划用地要求的企业应搬迁进入相关工业园区,并支持技术层次低、竞争能力不强的企业向外转移。今后,中心城区除工业集中区以外一律不再新建工业项目。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污染企业的搬迁。 二、搬迁企业退出的土地,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收购储备,并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属经营性用地的一律按计划实行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