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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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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府〔2005〕116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河道的管理。
  市区河道是指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道,包括东江干流市区段(东源木京电站至与惠州交界处)、新丰江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河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市区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源城区、东源县、紫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检查监督,依法查处河道设障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东江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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