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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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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5〕136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登记、公布、修改、废止、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市人民政府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行
  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扩大本行政机关的权限;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等,但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三亚市名称。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附署、签署、备案登记、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起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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