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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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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府〔2005〕112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征地管理,规范市区征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规划、建设、河道和市容管理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因国家建设、经济建设或城市发展需要,涉及源城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或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以及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产业政策,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第四条 源城辖区内因各种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征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除本实施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也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

 

第二章 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源城区人民政府及征地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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