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衢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衢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保护的树木。 第四条 各级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农业、铁路、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古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一)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古树为三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