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龙政发〔2005〕57号
第一条 为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因大病医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