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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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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乡镇财务管理,加强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一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以及委托乡镇代为记账、核算的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乡镇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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