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立法听证活动,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政府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举行听证会的形式,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立法听证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客观、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立法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决定举行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重要听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