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乌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 、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依法分离。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六条 全市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作。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