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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用运力动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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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发布日期】 2005-09-25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  《四川省民用运力动员办法》已经2005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民用运力动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的组织和实施四川省民用运力动员工作,保障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民用运力动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和部队参加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处置突发事件征用民用运力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第四条 民用运力动员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的原则。

  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建造、购买、经营平战结合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运力动员准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民用运力动员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防动员机构对在民用运力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供重要或者急需的民用运力,在保障军事行动中作用明显的;

  (二)组织和开展民用运力动员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坚决执行民用运力动员命令,克服困难,出色完成任务的;

  (四)勇于同干扰和破坏民用运力动员的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或者加装改造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军事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运力动员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国防动员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运力动员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拟制、完善民用运力动员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民用运力调查、统计、登记,建立预动员民用运力档案和数据库;

  (四)协助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对需要进行加装改造的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加装改造论证、试验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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