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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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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发布日期】 2005-09-24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修订。
 
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
 
 
《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荣怀
2005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建设法治政府,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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