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赤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赤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职责进行分解,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