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对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全省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发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以苗药为代表的民族医药的独特疗效和作用,帮助、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