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并经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8日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性能而进行的维护、修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点,是指单位、个人依法开设的用于农业机械维修的工厂、店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