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并经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8日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性能而进行的维护、修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点,是指单位、个人依法开设的用于农业机械维修的工厂、店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