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养护资金的有效使用,确保公路养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包括乡道以及村道。乡道是指县(区)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公路。村道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连接行政村之间的不属于乡道以上的公路以及村屯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