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经2005年9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的处理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章 申诉控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有权投诉、举报。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制定和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计划和规划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规范性文件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制定和发布行政文件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三)在行政许可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四)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将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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