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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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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5〕45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勤奋路—过境公路—锦绣路—南浦路—温州大道—府东路—沿江东路(延伸线)—瓯江(含江心屿)围合区域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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