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尘控制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世业洲、征润洲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各种锅炉、窑炉及生活用茶炉和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等燃烧设施排放的燃烧废气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烟尘控制区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