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06〕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的决议》要求,经过模拟测试运转,本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半年来情况良好,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建立养老保险新模式创造了条件。为了更好地落实《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的范围 “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是指1992年底以前有连续工龄的人员,此次“虚帐实记”实施中涉及到的连续工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但不含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3年以来参加或者参加过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二、记帐金额的计算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一)与1993年至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二)之和。 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有剩余月数的,剩余月数的记帐金额按照1年的记帐金额除以12乘以剩余月数,然后按“见角进元”计算。 三、调整连续工龄或者补缴的处理 按规定调整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或者补缴1993年1月起到1997年12月底城镇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虚帐实记”记帐金额根据调整或者补缴以后的情况,对照附表一或者附表二重新确定。 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一日 附表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