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函(2001)378号、488号),决定征收湖里区坂尚村(原县后村)占地面积26719.774平方米,作为县后安置房小区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