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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地税函[2005]434号
【发布日期】 2005-11-02
【实施日期】 2005-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全资”的概念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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