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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鼓励投资扶持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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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2
【实施日期】 2005-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鼓励投资扶持的有关政策

  一、鼓励投资导向
  1、凡市内外、国内外投资者在金阳新区投资的现代服务业、总部型经济、旅游服务、餐饮娱乐、金融、商业、文化、教育、体育产业和项目以及金阳新区重点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和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扶持政策。
  2、鼓励民营资本到金阳新区投资兴业,凡是法律允许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并符合新区规划的均可投资。
  3、对外来投资的国内外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除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优惠外还享有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二、财税扶持政策
  4、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征收后由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二年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共享税种中的地方留存部分,五年内按1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投资循环经济项目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用于企业发展;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共享税种中的地方留存部分,五年内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6、鼓励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包括中外合资银行),经审批在金阳新区内注册办分支机构,自开业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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