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扩大流通和消费领域价格统计调查单位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2
【实施日期】 2005-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扩大流通和消费领域价格统计调查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经济决策分析的重要指标,也是研究城乡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我局决定对现有的流通和消费领域价格统计调查单位进行调整和扩充。贵单位被纳入本市流通和消费领域价格统计调查的扩充单位。请接此通知后,按照《调查方案说明》(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和报表的填报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的价格及相关统计资料,以确保本市价格调查、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流通和消费领域价格统计新增调查单位业务培训工作的有关内容通知另发。
上海市统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调查方案说明
  

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度量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随着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居民家庭购买的消费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它是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用来作为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程度的指标。
  一、价格指数的编制单位
  (一)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二)其他调查市县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统一组织和管理。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及分类
  (一)调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
  (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