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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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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将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具有本市户口,在城镇从事个体劳动的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含农村户口),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本市户口、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年检和税务机关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征税情况等证明资料。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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