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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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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陇政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陇政发[2005]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防止报废汽车、拼装汽车及报废五大总成流入市场,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报废汽车管理工作
  目前我市绝大多数报废汽车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程序进行拆解销毁,对报废汽车缺乏回收强制措施,有些报废汽车被非法回收拆解后拼装重新上路使用,随时都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同时也破坏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因此,各县(区)及职能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站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及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高度,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明确职责,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力度,
  (一)继续贯彻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报废汽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报废汽车强制回收管理制度。对于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车主(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下同)必须依法将报废汽车交给具有国家资格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拍卖、私自拆解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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