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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水城风景区旅游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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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聊政发[2005]105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水城风景区旅游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江北水城风景区旅游船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江北水城风景区旅游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北水城风景区内旅游船舶管理,维护水面营运秩序,保障水上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北水城风景区水域内从事旅游船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江北水城风景区水域系指东昌湖、古运河、徒骇河等。
  第三条  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船舶的管理工作,其所属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部门做好旅游船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旅游船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凡申请在风景区内从事旅游船舶经营且符合经营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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